第12章 权力、职责与责任



权力范围的大小与最高领导的岗位有关,大企业里的领导对资源拥有的权力是成倍增加的。所以高层管理者的权力经常成为被批评的对象,每过一段时间各种可能的阴谋论就会出现。要让企业做出成绩,这种权力是必要的。所以我在本书里不建议对最高领导进行权力的限制,我的考虑是对企业中的两个最高权力机构进行权力的相对分摊。

权力本身并不是问题,问题在于权力被滥用,所以权力要得到监督,要对权力承担责任。对于权力的监督,前面章节已经有足够多的观点,那么如何对权力承担责任呢?

责任与伦理学有关,我这里指的伦理学不是那些伟大的哲学理论,而是简单的日常伦理,即人们为自己做的事负责,也为自己该做而没有做的事负责。在管理学讨论会上,高层人物无不在发言中谈到管理学的责任话题,他们常常还用分量很重的言辞。但是,领导人究竟要承担哪些责任,用什么来承担呢?

一次有高层领导参加的研讨会上专门讨论了领导的责任问题,大会讨论中我提了这样的问题:“我们对责任的话题讨论了两天了,可你们究竟承担什么责任呢?”除了一些不满的话以外,就是难堪的沉默,后来讨论的结果就是:“我们用我们的社会名誉来承担责任……”相对于企业高层领导的权力范围来说,这是不够的89。


单独的尽责义务是不够的

我这里说的不是在法律里规定的对违法行为要承担的责任,也不包括违反尽责义务。违法的事由法律和执法机构来管。我要说的是对领导质量的责任,认真行动的责任,决策正确的责任,企业做出业绩的责任,把企业的资源用于生产的责任,获得创新成绩的责任,创造和保持竞争能力的责任,也即完成企业家任务的责任。有人可能在经营的各个方面都注意到了经营者的尽责义务,但尽管如此还是经营失败了。

企业家的形象被放到了重要位置,因此今天对企业家的要求几乎在所有企业里都被提到了最重要的地位。有人要把经理和职员改造成企业家,如果他们已经无法成为“企业家”,那么至少也该是个“内部创业者”。针对这项目标,有人提供了大量的培训计划,也提出了评价和激励机制。这样能造就企业家吗?

企业家和他们的行为常常被不必要地抬高、夸张和美化。人们把他们看作固定的某种人物类型,即有创造性的、大胆的、有远见的先锋人物。这样的人是有的,但不能错误地认为企业家总体都是那些产业界的“光辉的英雄形象”。企业家队伍中过去和现在都有各种类型的人,和普通人一样。实际上企业家没有个性上的共同特征,有的人符合理想化的类型,有的人则差距很大。

历来的企业家们只有唯一一个共同点,那就是“责任”。企业家对他所做出的决定承担责任,而且承担无限责任,即对他的企业里所发生的一切负责,甚至冒着欠债和失去他的全部财产的风险来承担责任。企业家和他们的家庭有很长时期都用自由和生命承担着责任,从前经营失败的后果不是一个法人因破产而脱离责任,而是沦落为偿债奴隶。

历史的车轮既不能倒转,也没人愿意倒转。为什么现代的股份公司把有限责任作为法人的形式而出现,这是有充分原因的。无论法人多么重要、不可或缺,其结果还是企业家换成了今天的企业管理者。管理者不用承担责任,至少不是从前那种方式的责任。这样的企业管理者应该是特别有能力的人,他们用最大能力去完成岗位义务。他们应该是地位很高的人,获得的薪酬让过去和今天的企业家们都梦寐以求,但他们仅仅是雇员。即使一个跨国集团公司的董事长也是一个用钱聘来的雇员,他拿钱干活,他做出决策的后果首先主要是涉及别人的财产。也许有的企业高层管理者并不是根据聘用合同规定舒服地领取薪酬,并获得可观的业绩补偿金和退休补偿金90。

用社会名誉来承担责任,以及承担不被继续聘用或解聘的风险,无疑是有作用的。但按照德国法律,一名董事绝不会由于纯粹的无能而被解雇,监事会成员也几乎不会因此而丢掉职位,而是用如前面说过的方式,用“体面”的办法换掉一个人。商务圈子知道这些背后的东西,一个人被免职后就难以得到一个相应的职位,所以用补偿的办法常常让这个问题可以接受。

特别有一点很重要:可能由于企业最高领导的失败而导致了成千上万人被解雇,人们无法向这些人解释;然而一个董事或者监事会成员下台或者被解雇,不用任何解释他就可以拿到大笔的补偿金。这里的金钱问题不是主要的,而是事关对别人的信号作用。事情再次被证实了:“小人物”倒霉,“大家伙”可以不受损失地脱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