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原则上看不应该进入监事会的人有:
1.同一个公司的行政机构现任或前任的成员;
2.与本公司目前有业务关系的人员(客户、供货商、律师、咨询师、公共会计师等);
3.公司开户银行的代表,除非银行代表的是企业所有权人的利益;
4.身兼数职的人;
5.没有时间的人。
对上述回避原则必须加以说明,该原则列表“违背了”企业实践中一系列不成文的原则和做法,有的甚至涉及至关重要的原因,有的触动了既得利益和权力地位。因此我的建议可能会引发实质性的反应。
按照专业能力的选择标准应当单独列出一个人员名单,但我还是认为(如上面所述),独立性的标准更加重要。监事会成员在某种情况下要承担的是令人不太愉快的任务。他们的独立性从一些方面看来类似于法官的独立性,否则他们不能有效地发挥作用。只要企业经营良好,经济环境有利,那么监事会成员的独立性就不重要,他们唯一不愉快的任务就是要不时地问,企业能不能比现在已经达到的效益再提高一步。人家听到这样的问题也许要讨厌这种监事会成员,但实际上这不能算是真正讨厌的问题,至少不算咄咄逼人的问题。
当遇到真正难以解决的问题时(无论问题出于什么原因),才是对企业监事会的考验。大力度的调整,企业结构上的改革,企业受到威胁的情况下对重大决策出现激烈的矛盾,反对行政执行机构,重大的人事决定等,这些情况下除了要求监事会成员的专业能力外,更重要的是他的独立性。他能够自由表达见解和观点,不需要在履行职责时拿出“超常的勇气”和“不怕死的姿态”。
现任或前任的行政机构成员
1.现任行政管理机构成员担任同一个企业里的监事会成员,这只在企业管理实行一元制模式的国家里才有,德国在法律上就不允许。这一点我认为德国的做法更加合适。一个人参与对自己的监督,从本质上看是不合适的,实质上是冷酷的、容易产生腐败,也是不起作用的。无论他们怎么说、怎么做,总是摆脱不了别人的偏见。
根据瑞士的法律,行政管理的领导成员可以在监事会里占多数。这点我认为更加不好。一旦真出现这种情况,那么真正有能力的外部人士要对行政管理机构发挥作用就会遇到很多困难。他们没有内部人士那么多的信息,而且一旦在投票表决时处于劣势,他们就会成为傀儡或招牌。
2.在位的行政管理人员可以随时以其他方式参与到自己公司监事会的工作里,可以让他们全部参加或有选择地在某个时段里参加到监事会的会议中,请他们提出报告,提出看法或积极参加讨论,这种与行政机构的良好合作方式应该是正常的而不应当看作例外。然而监事会必须有条件在排除行政管理人员的情况下进行讨论,提出建议和做出决议。实际上也应该这样做,以免出现事实上的或者心理上认为的既得利益,而且真的再次出现要求行政管理者回避的情况时,不至于出现情绪上与合作上的尴尬。
3.即使是已退位的行政管理者也不应当进入同一家公司的监事会,无论他的经验有多么丰富,这也许是最困难或者争议最大的回避原则52。这方面日本的做法好得多,他们给这些已退位的元老们建立一个咨询委员会,他们的能力以顾问合同的方式被企业保留下来。以前的行政管理者进入监事会的越多,那么企业越难有所改革。
如果在前任董事会主席的时代里企业得到了发展,那么他成为监事会成员或者当上监事会主席后,将把以前的功劳都归作是他的,新任董事会主席的改革就难以贯彻。
相反,若前任董事会主席在位时不太成功,也并不表示就可以把他选入监事会。一旦让他进入监事会,那么所有的改革他都会感到是对他以前工作的批评,会让他觉得尴尬。
当然也有董事会主席换到了监事会主席位子上后效果非常出色的例子,但这种情况是有特别原因的。这种做法是最困难、风险最大的决定,所以最好尽量避免。
总之,我认为,原则上不要把前任的董事会成员换到监事会里。担任新的管理岗位的路是畅通的。新来者必须能够按照他们自己的方式去完成职责,无须有所顾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