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建企业的行政管理机构、分配业务、制定业务规范,这都是监事会的任务。连同第三项任务一起是对企业的运营施加影响的最有力的杠杆。对于在采用美国式企业体制的国家里,即企业领导采用了一元制模式,那么这项任务就由企业领导来完成了。
对于在采用二级制企业管理模式的德国股权法里,上述任务就落到监事会的职责范围内。无论按照理论还是按司法解释42都不能剥夺监事会的职责。关于业务规范方面,在股权法中没有内容规定,所以可以广泛使用这个手段。
相关文件中指出43,如果与董事会聘用合同的规定内容相冲突,那么业务分配的变动可能带来问题。这就说明业务分配必须是聘用合同的基础,而不是反过来。所以监事会这项任务的意义就更加重大了。在业务分配和业务规范方面要注意哪些问题,将在本书第10章里介绍。
处理与相关利益群体的关系
大型企业的发展实际上都超出它直接的经济功能的范围,已成为社会、经济、生态和政治稳定的关键因素,同时也是关系到全社会和谐的最重要机构。所以企业不光只有单一的利益诉求者,即财产拥有者,而是集合了多种多样的利益诉求者。这样是否合适,或者政治安定上有无好处暂且不讨论,但这已经是事实。尽管利益相关者理论(如第6章所述)作为企业经营的指导方针是错误的,但不能回避的事实是,大型企业必须面对许多很难完成的任务。
所以企业监事会还有的一个任务就是,与众多的利益代表者打交道。特别要考虑这样的问题:对利益诉求者合法的,或者事实上的要求是否应该得到满足?满足到什么程度?如何去满足?这需要时间,与各个利益群体或他们的代表积极接触,还需要交际能力和解释能力。处理这类事情至少在原则性的决定上不能交给下属机构,如公关部、公司联络部等部门,即使这些机构在工作中能够做出重要成绩。监事会对这类任务不能单独完成,而是要和企业行政部门合作,行政管理机构的业务规范里至少要包含这类任务和要求。
这些都是企业监事会的关键任务,这表明了高效的企业监事会不仅仅起到监督作用。因此,“监事”这个名称实际上是不合适的,在德语里实际上还没有一个合适的名称来表示上述任务范围。这可能也表明有效的企业领导在形式上和实质上都还没有得到彻底解决44。
监督机构内部组织的规模
规模
监督部门的规模、内部组织和工作能力相互关系密切。过去一直有扩大监督机构的趋势,人们对监事会成员的最佳数量问题一直缺乏考虑。从大量的事例中看,除了面子上的原因,也有为了保持权力均衡等原因,有的监督机构的规模已经膨胀到了失去理智的程度。
目前正在发生的变化是,监督机构明显呈规模缩小的趋势,尽管因为面子原因可能不容易实现。监事会的规模是涉及工作效率的一个绝对的关键因素,从各方面看,监督机构的规模缩小都更为有利。
从实际工作来看,甚至从法律上看是矛盾的。德国必须要在这个方面把监事会有无参与决定权的企业区分开来。对于无参与决定权的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的人数规定至少3人,若需要扩大规模,那么人数必须是3的倍数。监事会有参与决定权的企业员工总人数在1万人以下的,监事会人数12人;员工在2万人以下的,监事会人数16人,最高为20人45。
瑞士的法律没有这方面的规定,监事会可以只有一个人。实际中的人数差别较大,平均规模为工业企业里12人,服务性行业里15人46。有大型企业的监事会成员只有5人的,最大规模的监事会人数能达到20~30人47。
从实际效果的角度看,应该如何确定监事会的规模?一个超过10人的团体,从本身看来,或者说从整体上看是没有工作效率的。这个团体要么不起作用,要么不可避免地产生内部结构,或者不得不把它们分出一个结构来。一个企业没有理由需要一个光拿钱不办事的监事会,这类监事会经常能看到,还有一些不起作用的,或者少数几个人掌控的监事会。
监事会人数超出工作效率合理的规模当然有大量的理由,要照顾各种关系,要体现代表性、企业的形象,甚至还要照顾家庭成员的抚养问题或者老资历的政治家等。这些理由就其个案来说或许有点意义,但是从公司治理的角度看与工作效率毫无关系。
监事会的规模越大,办事效率越低,原则性越低,越体现不出它的作用,因为它的成员来和不来都一样。单个成员已经不重要了,做事的人越来越少,结果必然是低效率的,并出现各类可以想象到的小帮派、小团体和小联盟。一个大的监事会很快就不再是一个监督机构,而是一个消极意义上的政治机构。解决办法就是进行一个内部结构划分,分出几个委员会来,而工作本来就可以由一个小小的监事会完成48。
如果监事会主席有两张票的表决权(这种做法是比较多的,法律上也是允许的),那么监事会成员的人数连同主席在内必须是偶数,否则主席的投票权将无效。因此最佳的数量应该在6人、8人,若有10个成员刚好还能工作,若数量再大,那么从工作效率看基本上就不合适了。
当然有人可以拿出个别例子来说明一个大的监事会也能充分发挥作用。这种例子里的全体参与者通常特别敬业,即使在精心挑选人员的情况下这样的敬业精神通常也不能指望。
德国的大型企业里由于监事会具有参与决策权,因此成员数量可能没有保持最佳人数,这当然对改善企业监事会的结果没有带来帮助。人们因此只好采用下设委员会来工作,或者在一个臃肿的监事会里工作。将大型监事会分为资方代表和员工代表是影响监事会发挥其效率的一个重要障碍。
监事会成员少于6人时会导致成员间关系过于密切,尽管努力做到尽可能地客观对待所处理的事务,但还是一直要和人与人的具体行为打交道。一些人事关系还是不可避免,有正面的,也有负面的,但总是要影响到工作,尤其是当监事会的工作任务重时。
无论出于什么原因,只要监事会的规模超出上面提到的数量,那么只能分设几个委员会,这样既有优点也有缺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