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公司治理条例中写明的那样,用所谓的“善治”标准来管理,可能将直接导致公司破产。发生这种事情的可能性还相当大。什么原因呢?我在下一节和第2章中阐述。
什么是优秀的企业领导呢?如果对这个问题还没有明确的概念,那么当代主流观念对“善治”是这么理解的:符合当前的经济形势,被金融市场和媒体认为是“最佳的”,所以在它们的报道中也是按照这样的标准来评价或谴责企业经理的。
只要还没有人对“正确的领导”给出明确的定义,那么今天的“善治”就是明天的“恶治”,只要还没有任何有约束力的标准,那么“善治”就是时尚和主流了。“善治”就是大多数人这么做的,但从长期来看很少会在经济界成功的。
形式上的规则是重要的,但还不够。如果公司治理不针对企业管理的具体内容,那么必定流于表面,而且也无法具体落实。
如上文所提到的,如何成为一位合格优秀的企业领导,可以毫无困难地做出内容上的规定,而且在所有重要的范围,包括在企业政策、企业战略、企业结构和企业文化等范围做出规定。另外还可以具体规定,合格的人事管理要做些什么,如何具体落实这些要求。在我的其他几本著作里对上述问题都有详细论述3。
在上述处境压力下出现的公司治理的悲剧是,无意地纵容了那些糟糕的甚至错误的企业领导。当前的公司治理加剧了新经济发展的错误路线,具体来说就是面向了股东价值。它助长了不合适的人员被提拔进入最高岗位,即被金钱驱使的那类管理人员,他们只以金钱角度来感知和评价周围世界、自己本人以及自己的行为。他们宣扬首席执行官的“业绩与营业额挂钩”,而这种业绩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已经增长了百分之几百,当然这里的业绩实际上就是指财务业绩。当今的企业效益目标中,只顾财务业绩常常会损害企业的投资能力和创新能力,而这些能力始终没有得到重视,因为在公司治理条例中没有规定。
在上述情况下,要“善治”就非常困难了。也就是说,最可能要做的是错误的事,因为“善治”并非一定是“对治”。懂经济法的人知道,即使最谨慎地遵守所有法律法规也阻止不了一家企业的破产,在某种情况下甚至会导致或加速企业的破产。为什么?因为法规虽然要求“企业领导严肃认真地执行”,但是法规没有要求“企业家的业绩”,可问题又偏偏就在这里。法律意义上理解的遵守义务是有效领导一家企业的必要条件,但远远不是充分条件。
“善治”的概念因此不仅内容空洞,在某种条件下甚至带来事与愿违的结果。那么在公司治理中什么才是“善治”的标准呢?从法律和逻辑角度看,这本身是一个有意思的花招,它就是一道填空题,其真正的内容是要不断更新的,也就是要根据公司治理的具体情况。
“善治”的定义是要自我拟定的,其内容与其说是反映公司治理这个问题,或者反映在可信赖的标准下企业领导的强弱问题,还不如说更多的是反映定义者本人。按照目前的理解,一个企业的业绩是依据股市指标和财务指标来确定的。为什么非要这样评价企业的业绩?那么一个企业明天和后天的情况将会怎样,这能说明什么?为什么“善治”要由当前的主流观念来规定其含义?这又能对将来说明得了什么4呢?
经济和社会都需要经营良好的公司。大多数的目标是面向未来,而不是面向过去的,因为今天的成功远不能保证明天的成功。在公司治理条例中,几乎没有给最高管理层提出什么真正关系到成败的任务,而在提出的任务中,只有少数的任务关系到企业的成功。
下面要涉及的内容我要在这里先提一下,是关于公司治理条例中侧重强调的财务计划以及终期考核的外加规定。两者都重要,但只能在正确的企业领导的前提下进行。和正确的决策一样,错误的决策同样会涉及财务计划,依靠财务计划不能区分两种决策,因为一种决策的正确与否不会在财务计划的数字上表现出来。所以新经济型公司(主要依靠互联网开展业务的公司)的财务计划不光是通过特别快捷的,而且是招人喜爱的途径把公司带入了破产。终期考核虽然重要,但只能用来检验企业的业绩,对于业绩的原因和业绩的产生已经毫无意义了。
一旦有内容错了,那么必定导致错误的指挥,一个企业即使最好地遵守了公司治理条例也可能会陷入困境。相反一个企业若根本没有公司治理条例,或者不遵守,也可能经营得非常成功。
著名的奥地利女王玛丽娅·特蕾莎勋章是颁发给那些违抗命令行动,并获得军事胜利的军官的。那是给不遵照规律,但是针对现场必要性的军事行动的嘉奖。当前上市公司的经理也处在类似的处境里。许多企业运行良好,是因为这些公司里有足够数量的管理者在“不按规矩”办事,就是说他们做的正好与公司治理条例里的要求相反。正是由于做了与公司条例里的规定相反的事,达到了良好的结果,公司监事会还是满意的。
我们看到,高层管理者和公司监事会对待公司治理条例常常口是心非,实际行动上却是另一回事。一个业绩非常好的企业的董事会主席对这个问题曾经坦言,公司的关键领导幸亏有能力并有勇气做了正确的决策,尽管规定上不是这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