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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章 高层管理机构的危机及其变革



企业的高层管理陷入了现代企业形式出现以来的最大危机中。在这场危机中同时也存在最大的机会,有人可以正确应对并利用这场革命性的变化,把他们的企业提到更高的运行层面上。这场变革的发生是必然的,因为这是复杂化过程所带来的。不过解决这场危机不能采用同样的也正是造成危机的手段,这是本书的一个主要观点。


高层管理结构的理论缺失

企业的高层机构是一种试验性的即兴而出的事物,在实践中至今找不到其结构的理论基础。实践中现有高层机构的结构基本上是按照公司法中的法律规定,最近也是公司治理守则的推荐内容。

法律的规定中几乎根本没有针对实际高层管理者的作用,即他们的调控任务,根本没有涉及今天高度复杂性情况的要求。法律规定中包含的大都是一些其他的标准,即债权人保护和所谓的股东利益。企业最高领导层的责任是对照“商业谨慎义务”的,这样的义务在完成企业目标中没有什么意义,尽管有人十分谨慎地办事,照样可以把一个企业搞到破产。

通过对公司治理的讨论,虽然股份公司最高机构的作用方式有了一定程度的变化,公司监事会的权力明显有了增加,取消了一些重要作用的限制,但是这些变化还是仅仅停留在原有的结构模式中。这样的结构模式产生于过去的时代,与今天相比至少有两点重要的区别:过去时代相对平静,当时企业的监事会都是企业主占据着。如卡内基、摩根、克虏伯等人,随着企业的扩大,虽然他们从经营业务中抽身出来,但没有离开企业,他们是全职的监事会和董事会成员,长期比公司的董事会还要更好地懂得经营业务,因为公司本身就是在他们手上建立起来的。


今天的决策形成过程已经不同了

今天的这些企业高层结构已经过时了,这表现在真正的意见和决策形成过程没有如人们按照上市公司法和议事规则以及文献资料中所期待的那样在运行。公司高层领导机构中的每位有个人经验的人都知道这一点。

这并不是说高层领导机构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而是某种程度上正式的作用方式远远不足以应对现有的复杂性,更不能主动地来利用这种复杂性。

在高层机构的正式会议上虽然要批准和发布决策,但是很少有真正意义上的“做出决策”,会上都是做出决定,把决策记录成文,接着就是发布和生效。但是必要的、有时是高度复杂的意见与决策的形成过程则完全是另一种形式。

高层管理机构决策的复杂性已经大大超出了传统管理机构的能力,不懂行的人往往认为,高层的决策就如那些唯我独尊的追逐权力者进一步落实他们的阴谋。

事实上,重要会议上的观点探讨、意见的形成和达成共识都早就需要事先完成,往往要经过数十次的电话双边协商,或者多边的电话会议,电话会议的时间需要协调,尤其要考虑国际时差,这些都需要秘书办公室承担,商讨也可以在商业午餐时进行,或者根据不同的文化特点安排在高尔夫场或桑拿房。这样的交流活动包含的人员远远超出了正式的机构成员范围,因为管理机构人员虽然知识丰富,但不一定掌握必要的信息。

上述做法适合可以预见的决策情况,但遇到特殊情况,例如突然出现的困难或机会就失去作用了。如果遇到公司的紧急事件,只要这些事情引起了媒体的兴趣,那就非同小可,而这样的事情今天必须要预计到。


阴谋论的温床

阴谋是有的,但是几乎与这里讨论的事情无关,除非人们愿意把达成共识笼统地看作搞阴谋,这是不了解企业的真实运行情况。主要困难在于,每个参与者需要处理大量的信息,远远超出了事先送过去的一堆资料和会议上的正式介绍。只有亲身经历的人才能相信。

所谓的科学调查,通常用的是问卷和访谈的方法,根本了解不到真实的复杂性也缺少把握复杂性所需的交流过程。实际的过程是真正的自组织过程,只有通过对策略的整理、控制和调整,才能产生出良好的决策。

有的媒体把阴谋和权力欲望拿来做题材、做报道、做评论,这样让公众对社会机构的功能造成了巨大的误解和偏见,对领导人物和他们的行为造成的误解和偏见也不少。由于媒体通过合法的途径往往接触不到信息,但是能够接触到以自我为中心的、爱在媒体上出风头的、爱搞阴谋的管理机构成员或者他们的下属,媒体的报道通过所谓的内部消息来增加分量和表面上的事实含量,因为往往机构成员自己也没有能力正确理解全部过程。用个形象的比喻来说,他们看到了一个圆形的平面,但却不知道这是一个圆球的投影。用传统的途径是看不透复杂性情况的。

法律规定和公司治理守则写进去的只是在决策过程中必须遵守的最起码的要求,这是一些能够有适用性并不至于带来责任问题。但是这些规定中只字未提如何形成正确良好的决策,使企业面对竞争对手超越对方。

法律规定、守则和尽责义务只是基础,目标则必须是企业的成功,也就是这里出现了公司治理和公司策略之间的裂缝。好的公司治理守则必须遵守,但获得成功要靠好的公司策略和正确的管理。


传统的公司治理为什么不够

有关法律内容在可以预见的时间里将不会被修改,而且也并非完全有必要。需要搞清楚的是,企业的决策机构能做到什么,不能做到什么。法律上的要求当然要做到,但是高度复杂系统的管理要求还远远没有做到。做事的认真、负责、彻底等标准和法律规定不是一回事,与法律的功能是不同的。

公司治理的发展虽然在管理机构的功能上有了改善,但同时也带来了某些退步。我在开头就反复提到过,企业的运行和高层管理的领导任务今天过于局限在财务经济问题、财务业绩标准以及太短视的目光上。另外,决策机构的行为越来越多地表现在避免风险和防止严重的法律后果上。虽然在现有的决策机构范围内进行了一些为了应对复杂性而必要的改革,但是这种改革不够彻底,基本上没有涉及符合复杂性特征的企业领导的手段和方法。观点的形成和意见的统一阶段,在决策的准备工作上正在变革,值得期待的还有决策机构本身的工作方式的改革,但并不是按照法律和章程上改革决策机构的责任。

基于控制论的新的工作方式有些人感到很不习惯,但是也将得到许多的支持者,尤其是那些长期以来对普通的工作方式很不满意,但又找不到其他方法的人。

公共行业高度复杂的组织中,它们领导机构的处境虽然在法律和经济法规方面有别于经济界的企业,但从高效率管理的要求来看则是没有区别的。从合作式的管理结构及其团队,到每届大选后都要重新组建的政府机构,全社会对这些高度敏感职能部门的要求现在比以往任何时候都高,将来还要更高,因为他们服务对象的生存有赖于他们。如果不是涉及垄断行业,那么即使发生了经济上严重事故甚至破产,客户也能承受,因为他们还可以有其他选择。而公共行业的严重事故不仅是对直接受害人,而且也是对整个社会带来灾难。要避免这样的结果,只有掌握复杂性和通过及其精确的管理来实现。这里特别重要的是采用相应的公司策略的全局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