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读窝 > 哲学心理 > 正确的公司治理:发挥公司监事会的效率应对复杂情况 > 第3章 企业该由监事会来领导吗

第3章 企业该由监事会来领导吗



按照20世纪的经验,人们应当怎样去指挥和当好一个领导人物?这个问题给人们带来的不仅是疑虑。一个现代社会和它的经济虽然可以没有领导人物,但却不能少了指挥。那么指挥是什么样的?是如何起作用的?以什么作为依据?又如何来承担责任?

无论这个话题有多么困难,指挥肯定是重要的,尤其是经济和社会在经历一场历史上从来没有过的最大变革。在10~15年之后(或许不会这么久),情况将不会有目前那么严重。这种变革过程从来不会一帆风顺,它让社会面临沉重的负担。在一般情况下,没有领导的指挥,也不会造成较大的损害。在困难情况里,领导指挥是必要的,而这时也可能由于领导指挥的错误或者无能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指挥将造成困境,今后的困境将比以往更多,但谁来指挥呢?

这个问题放到一个有着形形色色的各类集体组织和机构的现代社会里,只能分开来回答。我不准备尝试给出一个答案。但这里要提到的是企业监事会,在最近20年里(无论什么原因),有的不再参与企业的领导,有的非常犹豫谨慎地参与,有的则是错误地参与。按照我的观点,企业监事会应当在企业领导的指挥声中有更强的声音。我并不提倡,一个企业单独让监事会来领导,这也是无法执行的。在这一点上,我认为某些国家的企业对总的指挥实行单级管理不合适。如瑞士的股权法,我认为在这一步上走得太远,如最近的改革表明,要把绝对责任移交给行政委员会,这样实际不是加强了领导,反而增大了难度;但仿照德国那种规定(即便不是强制规定的),如果把企业监督退回到那种实际几乎都是事后执行的狭义的监督上,又太不够了。

企业的高层管理机构之间必须经过缜密安排的、相互制衡的方法共同合作,以便相互弥补不足,并相互监督。最近立法机构在尝试加强符合这种方向的企业监事会的领导作用。它们主要尝试扩大责任和职责范围。改革的计划至今大部分都还没有实行,一些重要问题还没有弄清。像瑞士那样对企业监事会进行大胆改革,还只是单方面的想法,实际执行还在后面。

要让企业监事会参与领导,为什么?我希望在下一章里能充分说明这样的事实,经济和社会还从来没有遇到如此艰巨复杂的问题要解决,这是广泛深入的社会变革带来的结果。尽管我们希望所有的社会机构高效率地运行,但主要还是要看经济行业是否完成了它们的任务。它们虽然远远不能解决转型中的社会带来的一切问题,实际上产业界也只能解决少数问题,而且要它们完成的任务也必须受到严格的限制。这里说的少数问题可又是解决所有其他问题的重要前提。

企业必须完成明确定义的任务,那些任务要让企业有能力去完成,而且基本上证明它能够完成。企业完成这些明确限定的任务还要考虑许多广泛的因素,要看到企业还要完成大量的、临时出现的任务,也就是不光考虑社会利益,也考虑企业本身可以理解的利益。

企业的管理工作不能单独由一个职能部门完成,不是如德国法律规定的主要由企业的行政机构来承担,对此必须还要具备强大有效的企业监事会。企业行政机构为了完成它的行政职能而工作,这种工作性质在某种程度上可以理解为企业经营系统内部的任务,它们的任务本身要求投入全部的精力并做出圆满的成绩。企业监事会的工作属于并行于企业经营系统。它的任务是负责使行政机构能够完成其职责,为其创造能发挥效能的条件,使行政机构的注意力投放在正确的范围里。

用个形象化的比喻来说,企业监事会同时充当了老师、辅导员和法官的角色。针对这样的目标,企业监事会在很大范围里要面对一些表面看来与狭义的经济无关的问题,但这些问题实际上牵涉经营管理的基础。监事会在某种程度上需要处理比行政管理机构在组织方面的技术性问题更加细致的问题。这些问题无论多么重要,最后只能在搞清其目标和任务之后做决定,因此最先要解决的是搞清这些任务。

在这个意义上,企业监事会将必须消除一系列关于企业领导方面在近15~20年来出现的误解、错误和错误理论。监事会应当让新的误解不再出现。这要求领导要多方面的关注,包括在思想观念和人文关系方面。监事会的任务是,确定企业要完成什么目标,企业应当做什么,不该做什么,从哪里看成绩和结果,企业活动必须遵守哪些条件,根据什么观点来评价和承担责任等。上述问题既不能让市场来回答,也不能靠政策来回答。这些问题虽然不是无一例外的,但绝大多数必须落实到经济领域的自主权范围,由它自己来回答,否则它就不能完成任务。找到这类问题令人信服的、正确的答案要求领导有很高的水平。

要建立强大的企业监事会还有更多的理由。近年来,这方面的变化已经初显效果,但真正的效果还需要依靠强硬的、明确的决定,这样的决定将触及权力,要某一部分人做出牺牲和放弃。做出这样的决定,首先要求人们用另一种新的眼光来看待经济现象。用新的眼光和做出决定,这两点的根本在于企业监事会。监事会要负责拿出新的眼光,要让决定出台。靠政策已经不行了,就如我在前言里已经提到的,但是即使有人愿意,在今天实行的民主形式里,在一个媒体发达的社会里已经无法做到。靠政策已经远远不起作用,即使看到了其必要性,不被广泛认同的政策几乎难以出台,也很少能达到目的。

企业监事会应当参与领导,但是它能够做到吗?答案既是肯定的,也是否定的。肯定的一面是,在所有法律的规定内,即使在限制相对较大的德国规定里,监事会都能够行使有效的领导职能,而且在一般的讨论中通常得到较大程度的认可。否定的一面是,涉及大范围的具体执行时,由监事会发挥的领导作用明显不成熟。企业监事会在行使它的自行机构权时所提出的机构类型、任务范围以及实际的工作方式,在太多的情况下都不合适达到真正的效果。监事会的领导作用也不是对行政机构的最好示范。由此产生的领导真空并非无人利用,要么被行政机构或者被企业外部所利用,要么被对经济有反感的人,或者被不懂经济的人钻空子。

一个特殊企业的监事会是否愿意承担领导职能,那必须由其自行决定。有时候存在各种原因,监事会除了保留法律强制规定的任务之外,还把全部的领导职能委托给其他机构,或者干脆交给其他机构来管理。假如企业监事会想要积极地承担领导职能,那么是允许它承担的,我认为它们也应当承担领导职能。

本书的核心问题是:如果需要企业监事会在已有的法规允许的条件下为企业的领导承担积极作用,那么必须怎么做,并且可以做什么?

本书提出的观点将限制在现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尽管某些法规的变化可能这儿松一点,或者那儿紧一点,但我的建议不是提供给立法者的。向立法部门的呼吁和建议可能有时候也有必要,但具体情况则不能等待法律方面的改革,而且也没有必要。因为,企业监事会真正有效发挥领导职能的法律许可范围比人们想象的和利用的更大,甚至在德国也如此。人们必须要有这个意识,也应当有这个意识,要自愿去执行,否则就要受到法律方面的干预,因为没有一个国家能够承受糟糕的经济,或者哪怕是管理得有缺陷的经济。我们也不要指望立法方面的调整会对各个方面都更为有利。因此要自动提出要求,并为实现这些要求找到更好的解决办法,而不是促使国家去调整法规。

本书是从大型企业的角度撰写的,几乎所有内容也适合中小型企业。中小型企业按照不同的规模和不同的法律形式也许在建立相应的内部机构方面没有法律上的强制要求,但现实中也有或需要相应的内部机构。事实上每个企业都需要同样的管理功能,必须完成同样的任务,这些任务可能分配在不同的部门,完成这些任务的人数可能不一样,在极端的情况下也可能集中归在一个人身上。如果认为大型企业的管理与中小型企业在本质上是不一样的,这就大错特错了。我认为的这一错误观点,不少管理人员都有。大型企业中的管理人员与中小型企业的管理人员有此种观点的原因不一样。企业的大小当然影响“如何”管理,但不影响管理“什么”。

本书的观点对于“家族型企业”很重要,家族型企业总是试图把家族的事情放到企业利益之上来考虑。家族型企业的成功和命运恰好取决于总体管理是否精心策划与及时应对。

本书内容不讨论有关的法律话题,或者极少触及。这些内容在法律专业书籍,或者企业经济类书籍中谈得够多了。这里主要讨论的话题是关于正确高效的企业领导的问题。假设监事会的某件事情可能会受到董事会方面依据德国法律的拒绝,例如,要与子公司的领导谈话这样一件事,如果一位有能力和有自信的监事会主席认为这场谈话重要,那么在利用他自然的威望与董事会建设性合作的基础上照样可以实现这场谈话。他可以发出要求谈话的“请求”,每个董事会主席都知道,这里的“请求”是什么含义。

实现高效的全局管理遇到的一个障碍是,错误地把领导问题首先看作个人的权力范畴。权力(包括个人权力)在经济事务中并非不起作用,或者应当起作用。领导指挥上的问题只能通过理智的讨论,如果讨论中不是从权力角度入手,而是从要解决的问题和由此引起的责任入手,把这些问题放到最前面,把权力问题放到最后,那么也许能得到解决。

我建议加强企业监事会的作用,意图不是要限制行政部门的活动空间。正相反,只有一个高效的企业监事会才能让行政部门拥有最大的自由和权力。另外我们可以看到,监事会承担的不是纯粹意义上的监督工作,而是从事领导指挥,或者更确切地说是去参与领导,功能上首先不是在层次上高于别人的。我认为更多的是与行政部门之间的一种伙伴合作关系。监事会的工作超越了检查和监督功能,正如一些有经验的行政管理人员通常评价的,监事会对行政部门起到了支持和帮助的作用,以及宣传和顾问作用。这样才能使权力成为合法的权力和承担责任的权力,不会使企业的生产能力和竞争能力受到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