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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除创新的法律和政策障碍



为了创造一个有利于企业家创新的制度环境,除了产权保护和法治,还有必要清除一些具体的法律和政策给创新设置的障碍。如果这些障碍不清除,中国企业家创新的潜力不可能发挥出来。下面,我集中谈一下政府监管、反垄断法、产业政策、国有企业和宏观经济政策方面的问题。

1.政府监管

从古到今,政府监管更多地表现为阻碍人类创新,是阻碍创新的重要因素。产业革命早期,英国议会通过的法律曾明文禁止生产印花棉布,阿克赖特(Richard Arkwright)不得不走上法庭为自己生产印花布辩护;路易十四时期,法国政府曾禁止生产和进口棉布,有16000名企业家因违反此法被判死刑。

政府监管通常以保护消费者利益、维护市场秩序的名义出现,但实际上是为了保护既得利益者,不是消费者。这是因为,创新作为创造性的破坏,意味着用新产品代替老产品、新产业代替老产业、新企业代替老企业,一定会动既得利益者——现有行业、现有企业的奶酪。这些行业、企业就会呼吁政府出来保护他们的私利,美其名曰为了保护消费者。

比如说20世纪80年代,邮电部明确禁止居民个人和企事业单位私自安装传真机,如果发现,将被处以高额罚款,目的是保护电信部门传统通话业务的利益。广电部禁止居民个人安装和使用地面卫星接收设施和网络电视,为的是保护传统电视台的利益。2015年10月交通部曾推出一个出租车改革征求意见稿,尽管最后没有真正实施,但反映的问题非常严重,就是网络预约出租车(简称网约车)遇到了既得利益者——传统出租车行业的抵制。

监管部门借口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但这个借口是不成立的,因为它忽略了市场的声誉机制。它假定市场上每个人都在试图骗人,其实企业家明白,商业上的成功要靠好的声誉。比如说监管部门规定网约车司机要符合一系列的资质条件,但我们可以设想一下,假如我投10个亿、20个亿办了一个网络打车平台,我会不会对司机和车辆的资质不做要求,不管车辆是否合格,驾驶人有没有驾照,有没有犯罪记录?如果我是傻瓜,我当然可能会了。但如果我稍微聪明一点的话,那我一定会制定非常严格的标准,审查每个申请人的资质。如果网约车平台公司不把好车辆和驾驶员资质这一关,坏了自己的名声,那这几十亿的投资全泡汤了。这些投资者当然不是傻瓜,他们很明白,只有让客户放心,保证客户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自己才能赚到钱。事实上,在没有政府监管的情况下,网约车平台公司都有一些严格的规定,这个行业的发展基本上是健康的。

政府的很多监管完全是多余的,就是因为忽略了市场的声誉机制。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最好手段是强化竞争,而不是限制竞争。正是由于网约车的出现,才给消费者提供了更多的选择机会,减少了等待时间,提高了服务质量,我们坐车也更放心。技术上的进步已经使得网约车的安全比传统的出租车高出好几个量级,这已有统计证明。

2.反垄断法

《反垄断法》其实应该叫《反竞争法》,因为反垄断法所反的那些行为正是市场中企业的竞争手段,尤其是通过创新来竞争的措施。为什么会出现这种错位?主流经济学家有责任!传统经济学把垄断和竞争的定义完全搞错了。经济学教科书中讲的最理想的竞争是“完全竞争”!所谓的完全竞争,就是众多厂家以相同的技术、相同的成本生产完全相同的产品,收取相同的价格。正如哈耶克指出的,这实际上是没有竞争。 [14] 这样的完全竞争与创新是不相容的,只要有创新,竞争一定是“不完全的”,一定导致所谓的“垄断”,因为创新就是做与别人不一样的事情。

市场份额其实是对创新成败的最好检验,越成功的创新,吸引的客户越多。但按照传统经济学的定义,客户多了、市场份额大了,就限制了竞争。所以不难理解,历史上受《反垄断法》折磨最多的企业基本上都是创新能力最强的企业。所以有人说,如果你要了解美国历史上最具创新能力的公司,哪儿也别去,就到美国商务部查一下一百年来受过反垄断起诉的公司名单就可以了。从早期的标准石油、美国铝业公司,到IBM、微软等最优秀的高科技信息公司,都受到过反垄断起诉。《反垄断法》经常变成不创新的企业去折磨创新企业的武器,竞争不过别人就起诉他,政府一调查拖他几年,《反垄断法》变成了保护落后而不是支持创新的法律。

经济学家习惯于用一个行业的厂商数量或市场集中度判断垄断程度。但从历史上看,一个市场的竞争程度,与市场上有多少企业关系不大。中国人几乎都在用微信,腾讯独此一家,但是它仍然需要不断创新,因为总有人虎视眈眈。可以设想,如果马化腾高枕无忧,认为自己享有垄断地位,可以剥削消费者了,我想用不了一两年他的公司就会彻底完蛋。没有哪个企业能垄断一个市场,除非政府强加保护措施。如果政府有保护措施,有多少个企业也不是充分竞争。

滴滴打车和优步中国合并后,商务部根据《反垄断法》要对此项合并进行反垄断调查。可以设想一下,如果优步中国倒闭,宣布破产关门,而不是卖给滴滴打车,商务部要不要调查?估计不会。但其实效果是一样的,它之所以卖给滴滴打车,就是在这种情况下竞争不过滴滴打车,认为继续经营不划算,要退出市场。

担心滴滴打车垄断是杞人忧天!公交车和传统出租车都是他的竞争者,何况还有其他的网约车公司,如神州专车、易道用车等,都在和它竞争。其实我们每个人都是它的竞争者,因为我们可以不坐它的车,自己开车或坐地铁、公交巴士。只要进入是自由的,哪怕有一家企业也不叫垄断。反之,如果进入不自由,比如政府规定以后不能再有新的网约车公司,哪怕现在有十家也依然是垄断。

垄断当然要反,但真正要反的是政府用法律和政策施加的法定垄断和行政垄断,而不是市场竞争中形成的优势地位。如果政府用强力为某个行业、某个企业保护市场,不允许其他企业进入,这就是法定垄断,这样的垄断影响创新,所以必须反。但我们现在恰恰相反,这样的垄断我们不去反,反倒要反真正的市场竞争行为。反对市场竞争中形成的优势地位,其实就是反创新,因为所有创新,按流行的经济学定义,都会形成垄断,而且越大的创新,越有商业价值的创新,垄断程度越高。如果你做了一个小的创新,也起不了大作用,但颠覆性的创新,就会形成所谓的垄断。

我不由得想引用一下当年瓦特对垄断指控的回应。瓦特发明蒸汽机之后,博尔顿和瓦特的公司是独此一家的生产者,占百分之百的市场份额。瓦特和博尔顿对蒸汽机的收费并不高,只收成本价,再加上由于使用蒸汽机节约了燃料费的三分之一,看起来是很合理的。但是,这也引起很多使用者的不满,他们发起了一个运动,请求英国议会取消瓦特的蒸汽机专利。瓦特本人怎么回应这个事?他说:他们控诉我们设立了一种垄断,但是,即使是一个垄断,这毕竟使他们的矿山比原来生产出了更多的产量。他们说因使用机器必须支付使用费对他们来说并不方便,但是如果我把我裤腰上的小钱袋纽扣扣好,对那些想偷我钱包的人来说也很不方便。我们没有任何权利强迫别人使用我们的机器,如果这些家伙向议会控诉,他完全可以不使用。 [15] 瓦特是个发明家,谈不上是一个企业家,但是他对这个所谓的垄断指控的回应,是很有说服力的。

3.产业政策

我曾经讲过,由于人类认知的局限和激励机制的扭曲,产业政策注定会失败。凡是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的行业,不搞砸是不会罢手的。 [16] 这里讲一下产业政策如何扭曲企业家精神、阻碍创新。

首先,产业政策一定会导致寻租行为。有产业政策就有市场准入、信贷、税收、土地等方面的区别对待,谁能得到支持,谁不能得到支持,完全由政府官员说了算,这就带来垄断租金,实际上也是政策性的套利机会。最擅长寻租的人就会与政府搞关系,拿到优惠的人通常是寻租高手,而不是创新能手。

其次,产业政策使套利比创新更有利可图。创新是实实在在真金白银的投入,要熬很长的时间,套利则容易得多。比如说政府补贴新能源汽车,想办法弄到牌照就可以拿到补贴,有些企业不生产汽车仍然得到每辆车20万元的补贴。有这么好的套利机会,为什么要创新呢?

再次,产业政策会误导企业家投资选择。本来在市场中,企业家投资什么,或者创新于哪方面,要看市场前景,产品是不是有利可图。而有了产业政策的诱惑,企业家投资什么不是看其市场前景,而是看是否容易得到政府的资助和支持。这就像大学教授申请研究课题经费一样,不是看什么题目最有意义,而是看什么题目好拿钱。我曾经遇到一个教授在申请研究课题,我问他:你对这个课题感兴趣吗?他说兴趣不是很大。我又问:你觉得这个课题的意义大吗?他说不大。那你为什么做这样的课题?他说因为这样的课题最容易申请到政府的钱。所以,大量国家科研经费支持的不是有价值的研究,而是在诱惑大家申请经费,得到的其实是没有价值的成果。

最后,产业政策导致严重的不公平竞争。得到政府支持的企业处于优势地位,而得不到政府支持的企业处于劣势,即使后者的产品更有市场前景。前一类企业由于政府补贴可以很便宜地卖,更优秀的企业、更具创新的企业反而竞争不过不具创新力而只会寻租、和政府搞关系的企业。

任何扭曲企业家精神的政策,一定会阻碍创新。如果我们不废除产业政策,我们就不可能真正变成创新型国家。企业家如果跟着政府的产业政策走,不可能有真正的创新。为了创新,中国企业家需要的是自由和公平竞争的法治环境,而不是产业政策的扶植。所以我主张废除任何形式的产业政策。政府不应该给任何产业、任何企业吃偏饭。

4.国有企业

国有企业,由于激励机制的扭曲和管理体制的约束,一定产生的是短期行为,不可能有积极性创新。创新是先亏损,熬过很长时间才可能盈利,国有企业领导人不可能有这样的耐心。如果你仔细了解一下,国有企业领导人几乎不考虑三年以后的事情。十年树木一年种草。国有企业连栽树的积极性都没有,只有种草的积极性。

更严重的是,国有企业的存在严重阻碍着民营企业的创新。这有六个原因:

一是为了维持国有企业的垄断地位就要对市场施加准入限制,导致民营企业不能进入一些最需要创新的领域,压缩了民营企业的创新空间。比如说中国的页岩气出不来,因为石油天然气是国有企业垄断的;美国的页岩气不是大企业做的,而是名不见经传的中小企业做的。

二是国有企业挤占了民营企业创新需要的资源,特别是信贷资本。时至今日,大部分的银行贷款仍然是流向国有企业,民营企业融资很难,而且融资成本很高。

三是国有企业的低效率给民营企业提供了套利空间。20世纪80年代为什么乡镇企业那么赚钱?就是因为国有企业很多,乡镇企业即使效率不是很高,总比国有企业高,仍然有竞争力。如果一个地方存在大量的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套利很容易,就不会有动力创新了。

四是当国有企业作为客户存在的时候,民营企业作为供应商,产品是否卖得出去与其创新能力、产品质量关系不是很大。这些民营企业更可能靠找关系卖东西,而不是靠产品质量和价格的优势来卖东西,这本身就使得民营企业创新的积极性降低。

五是当国有企业作为上游供应商时,像电信行业、公用事业部门,它们的法定垄断地位会阻碍下游企业的创新能力。尽管我们的互联网发展很快,但研究一下互联网发展的历史,最早的瀛海威为什么垮了?一个重要原因是电信资费太高,使得瀛海威没有办法活下去。

六是国有企业的存在降低了整体经济的自由竞争程度,也导致民营企业创新的动力不足。

总之,国有企业不仅自己没有积极性创新,而且阻碍着民营企业的创新。

5.宏观经济政策

宏观经济货币政策也会阻碍企业家创新。

根据米塞斯-哈耶克商业周期理论,信贷扩张误导企业家投资决策,导致经济危机。低利率和信贷扩张会人为地夸大市场的不均衡程度,增加虚假的套利机会,使得企业家过度投资于套利活动,引起股票市场和房地产市场的泡沫,最后是投资资金无法收回,经济危机爆发。政府用刺激政策化解危机,又增加了新的套利机会,会弱化企业家创新的动力。根据熊彼特的商业周期理论:经济的发展一定是新产品、新技术、新企业淘汰老产品、老技术、老企业的过程,创新周期决定了商业周期。用货币政策刺激总需求,一定会延缓和阻碍这个淘汰过程,从而有害于创新和经济的长期增长。

有研究显示,许多创新活动在衰退的低谷开始。 [17] 原因是,当市场已经饱和的时候,企业无法从旧有和已经成熟的产品中获利,便只能求助于通过创新降低生产成本或推出新产品。当企业因为产品销售不好出现困难的时候,如果政府用信贷政策救企业,就会使得套利比创新更有利可图,从而阻碍创新。比如说2009年宏观刺激政策鼓励“家电下乡”,政府花很多钱补贴销往农村的家电产品,让本来应该淘汰的产品又有了市场。当现在的产品很好卖的时候,企业为什么要创新呢?

以上这五个方面,无论政府管制、反垄断法,还是产业政策、国有企业、宏观经济政策,都是阻碍我们国家创新的一些重要的体制和政策,必须引起我们的重视。

本文的基本结论是: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型有待于创新型企业家的出现;创新型企业家能否出现,依赖于自由、法治和私有产权的有效保护。这意味着中国必须在经济体制、政治体制和法律制度等多方面深化改革,清除创新的体制和政策障碍。舍此,中国的后发优势将被杨小凯先生所讲的后发劣势所取代,中国将不可避免地跌入“中等收入陷阱”。

* * *

[1] 本文第一稿完成于2016年10月,2017年2月20日修改定稿。文中的主要观点曾在一些论坛上讲过。全文发表于《比较》杂志2017年第2期。

[2] 约瑟夫·熊彼特:《经济发展理论》,北京:商务印书馆2009年版。该书德文版于1911年出版,英文版于1934年出版。也参阅熊彼特:《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与民主》第二篇,北京:商务印书馆2009年版。

[3] 见张维迎:《经济学原理》,西安:西北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13章。

[4] Eric D.Beinhocker,The Origin of Wealth:Evolution,Complexity,and Radical Remaking of Economics,Boston,Massachusetts:Harvard University Press,2006.

[5] [1]引自威廉·伊斯特利:《威权政治》,冯宇、邓敏译,北京:中信出版社2016年版,第281页。

[6] 这两个职能是我根据伊斯雷尔·柯兹纳(Israel Kirzner)和熊彼特各自的企业家理论概括的。柯兹纳强调的是企业家的套利职能,熊彼特强调的是企业家的创新职能,我认为他们二人的定义是互补的,把二者结合起来,就是一个完整的企业家概念。见伊斯雷尔·柯兹纳:《竞争与企业家精神》,刘业进译,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伊斯雷尔·柯兹纳:《市场过程的含义》,冯兴元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2年版;约瑟夫·熊彼特:《经济发展理论》,北京:商务印书馆2009年版;熊彼特:《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与民主》,北京:商务印书馆2009年版,第二篇。

[7] 熊彼特:《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与民主》,北京:商务印书馆2009年版,第二篇。

[8] 威廉·鲍莫尔区分了生产性企业家和非生产性企业家(破坏性企业家),见鲍莫尔:《企业家精神》,孙智君等译,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在不加限制词的时候,如同一般情况下一样,本文讲的企业家指生产性企业家,套利指生产性套利。

[9] 波士顿咨询公司(BSG):《全球制造业转移的经济学分析》。

[10]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是一个从套利转向创新的成功例子。

[11] 弗兰克·奈特:《风险、不确定性与利润》,北京:商务印书馆2009年版。

[12] 以上例子引自Gerard J.Tellis&Peter Golder,Will and Vision:How Latecomers Grow to Dominate Markets,McGraw Hill,2002.

[13] Petra Moser:“How Do Patent Laws Influence Innovation?Evidence from Nineteenth Century World’s Fairs.”The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Vol.95.No.4(Sept.2005),pp.1214-1236.

[14] F.A.哈耶克:“竞争的含义”,载哈耶克《个人主义与经济秩序》,邓正来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版。

[15] 保尔·芒图:《十八世纪产业革命》,北京:商务印书馆2009年版,第295页。

[16] 张维迎:《为什么产业政策失败》,载林毅夫等编《朗润园观点》,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16年版,第12—18页。张维迎:《我为什么反对产业政策:与林毅夫辩》,《比较》杂志2016年第6期。

[17] 参阅内森·罗森伯格:《探索黑箱:技术、经济学和历史》,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第98页。